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行业新闻 2022-12-02   |  368人围观

标签: 开标  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活动,是一种有偿的经济活动,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投标人之间相互竞争的现象。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会在开标后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申请的要求,这样有利于缩短项目工期、节约资金等。

  但一旦撤回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在开标后不得撤回其投标书”,所以不能对招标文件中的标书进行撤回。

  在法律上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一、如确有必要,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投标文件的手续。

  如确有必要,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撤回投标文件的手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在同一项目中提交两个以上有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按照开标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其中一个有效投标文件被放弃的,该投标将被否决。”

  即同一项目中提交两个以上有效的投标文件,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中标人。

  而撤回投标书行为属于招标人为确保中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做出的一种限制和约束,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所以,一旦开标后,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提出了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并被受理后,即表明该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如果其对该项目进行了实质性响应而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或放弃了投标,那么该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标书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如在投标截止前放弃或被确认已中标)而导致未中标者超过半数后即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撤回申请时,则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未中选人进行重新遴选后确定中标人(此过程为非谈判性磋商阶段)。

  二、投标人在开标后,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不予理睬,不撤回其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则应以“废标”处理。

  在这里,关键是投标人是否能放弃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制。如果在开标前即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并且被当场拒绝的,则可以认为该投标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果被当场拒绝,则其投标可以作为废标处理。

  如果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间超过了开标前的最后一个小时或者开标后到“废标”这段时间内(即“三小时”),而该投标人又在开标前递交了标书。

  那么则可以认为其在开标后放弃了投标要求(如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如果开标后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将以“废标”处理)。

  三、如果中标后,因各种原因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项目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这一点在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经常发生的。

  如果招标项目没有规定,在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中标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有歧义或者有重大瑕疵并向招标人提出了异议的,可以向招监会提出投诉。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时,投标人可以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这样可以避免因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而导致中标人对其放弃中标决定提出异议或投诉而引起的纠纷。

  四、若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不能通过投诉渠道解决问题时,可以采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方式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投诉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因此,招标人或采购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如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或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撤回并不知情,则该投标文件是有效的;如果中标后,中标合同被撤销或签订后合同的履行被终止后,则招标人或采购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以在投标文件一旦撤回后,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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