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恶意竞标?

招标问答 2021-10-12   |  919人围观

标签: 恶意竞标 

恶意竞标其实是指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恶意竞标?下文将为大家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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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恶意竞标

(1)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恶意诽谤投诉、诬告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4)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冒用、伪造、涂改资质等资料参与竞标的行为;

(5)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如何防止恶意竞标

1.加强法律衔接,构建案件移送机制

这里的法律衔接,指的是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在适宜的时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证据效力、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和内容、法律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实现法律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2.做好实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

要塑造投标供应商对法律的信仰,让遵纪守法成为根植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当事人内心的自觉行动,消除恶意竞标行为的诱因。一方面,将恶意竞标案例作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等进行培训,使其知晓恶意竞标的危害,明规则,守底线,提高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开展刑事法律和政府采购案件移送实务培训,避免应移送不移送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形成打击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3.打破部门壁垒,塔建信息平台

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通过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网等形式,共享案件线索。塔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明确信息录入时限,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连贯性。开发各种移动政务终端,提供及时便捷的信息查询渠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4.树立防范理念,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理念引领实践,“罪刑法定”。要透过概念看清恶意竞标行为的本质,做到循名责实。恶意竞标与串标、围标、陪标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对这几组法律概念应合理区分。它们均有主观故意性,但情节、性质、危害程度不同。恶意竞标、串标比围标、陪标危害程度要大得多,性质更加恶劣。串通投标罪是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结果,而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是一种“罪”的处罚,其目的是规范采购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应由财政部门审理,涉嫌犯罪的则应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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